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禁止違規使用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5號原 告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浦雲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 被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明舜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文波 蔡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違規使用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