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
- 原告
-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有田
- 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 被告
- 樹花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彤
- 訴訟代理人
- 鄭尚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目前公司名稱,其理由為被告使用之公司名稱在市場上與原告產生混同誤認,核其所為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餘14,335元未繳納。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繳納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