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原 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告 樹花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彤 訴訟代理人 鄭尚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目前公司名稱,其理由為被告使用之公司名稱在市場上與原告產生混同誤認,核其所為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後,尚餘14,335元未繳納。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繳納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