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

原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告
樹花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彤
訴訟代理人
鄭尚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目前公司名稱,其理由為被告使用之公司名稱在市場上與原告產生混同誤認,核其所為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餘14,335元未繳納。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繳納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