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渠等對原告採訪、拍照、攝影之記者人員及工作人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