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 告 陳俊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本院為訴訟救助,然關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104年救字第154號裁定駁回並於同日以104年訴字第3013號 裁定命原告繳納本件裁判費,又關於本院前揭駁回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同年9月30日確定,自應依本院前開裁定補 繳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