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黃柄縉

  • 原告
    陳俊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   告 陳俊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本院為訴訟救助,然關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104年救字第154號裁定駁回並於同日以104年訴字第3013號 裁定命原告繳納本件裁判費,又關於本院前揭駁回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同年9月30日確定,自應依本院前開裁定補 繳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鄧竹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