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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3號

原告
嘉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03,432元(計算式:4,994,100+1,000,000+409,332=6,403,4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5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500元外,尚應補繳13,959元(計算式:64,459-50,500=13,95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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