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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3號

上訴人
嘉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烜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拓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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