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1號
- 上訴人
- 創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綱、高慧齡、林東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不符上訴之要件。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8萬3,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