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 告 鄭仁綱 被 告 富茂商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1 份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