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2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林峙傑
- 被告
- 利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余景宇
- 被告
- 王韻晴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7,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1 萬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