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22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告
利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景宇
被告
王韻晴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7,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1 萬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