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黃金龍
- 當事人胡本源、何楊夜、殷平、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原 告 胡本源 原 告 何楊夜 訴訟代理人 何宗和 被 告 殷平 追 加 被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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