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7號
- 原告
-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有忠
- 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 被告
-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彰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雙方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本院闡明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應准許。至原告提出服裝訂購合約書係由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25日與訴外人巧合服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非以兩造為契約當事人,故上開合約第7 條合意管轄之效力,自不得拘束非屬契約當事人之被告,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