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楊雅清
  • 法定代理人
    林進忠

  • 原告
    台灣利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25號原   告 台灣利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忠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鄭雅文律師 王維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復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原告之起訴,有上 開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佳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