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僑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純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純明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8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肆拾陸萬參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參拾陸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