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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

原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
被告
永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泳銨(原名蘇彭定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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