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林正昌、蘇泳銨
- 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 被 告 永成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泳銨(原名蘇彭定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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