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
- 原告
-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昌
- 訴訟代理人
- 簡淳璇
- 被告
- 永成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泳銨(原名蘇彭定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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