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22號
- 原告
- 國際社群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小容
- 被告
- 瑋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浚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