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
- 原告
- 仕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秋卿
- 訴訟代理人
- 黃暉中
黃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凱倫、林其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惟查:本件經原告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8,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580元,尚欠新臺幣2,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