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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7號

原告
仕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卿
訴訟代理人
黃暉中

      黃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凱倫、林其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惟查:本件經原告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8,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580元,尚欠新臺幣2,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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