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1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被 告 北斗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省銨交通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王碧祿 原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王碧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 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