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3號原 告 蔡雅琪 被 告 邱亨澤 黃楊淑惠 均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