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04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4號

原告
潘衍翰
訴訟代理人
徐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