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金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萬6,0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