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儷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2 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