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0號上 訴 人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平因104 年度訴字第3460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