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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9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0號

上訴人
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9,976元(即:本訴部分5,232,587元+反訴部分5,847,389元=11,079,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9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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