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0號上 訴 人 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9,976元(即:本訴部分5,232,587元+反訴部分5,847,389元=11,079,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