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義
- 訴訟代理人
- 柯懿真
- 被告
-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泰銘
- 被告
- 林群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