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 告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泰銘 被 告 林群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