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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告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泰銘
被告
林群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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