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