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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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