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