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麥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崇德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0日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