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劉俊宏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4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