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9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黃鄧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黃鄧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552元,應繳裁判 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