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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49號

上訴人
左秀靈
被上訴人
張玲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4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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