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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萬4,6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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