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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王國安

  • 被告
    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萬4,6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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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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