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霖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萬4,6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