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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詹駿鴻

  • 原告
    陳俊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04號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認定為新臺幣(下同)2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內關於上3 被告之記者人員及工作人員,亦為其聲明應賠償之對象,其雖未載明於狀內被告欄,惟其既為上述聲明,則就各該所謂記者、工作人員部分,即顯然欠缺起訴之合法要件,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陳,若逾期未補,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此部分之訴訟。末關於本件原告所起訴之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前起訴之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別之侵害事實,各為如何?亦未見原告釋明,此另涉及原告該部分之起訴是否合法,茲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釋明,逾期不補正,即逕視原告本件起訴所陳述此部分之事實,與其前起訴(即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13號)之事實(包含欲起訴之被告)相同,並以此為由,駁回此部分之訴訟。本件原告既有上述各應補正之事項,乃依法綜合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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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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