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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騰宏
訴訟代理人
林千益
被告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洪靜雯律師
複代理人
羅文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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