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陳錦祥、王明正
- 原告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黃騰宏 林千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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