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騰宏
訴訟代理人
林千益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