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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860號

原告
常承義
原告
常順才
原告
常順玉
原告
常承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被告
涂予彣律師(即戰慶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在管理被繼承人戰慶雲之遺產範圍內返還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股份。

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管理被繼承人戰慶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繼承人常承宣之兄姐,渠等父親常兆富、母親方張智敏分別於民國47年1月25日、89年3月9日死亡,常承宣生前未結婚、亦未育有子女,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原告為常承宣之繼承人。常承宣出生時,因常兆富另有考量,將常承宣母親登記為戰慶雲,然常承宣與戰慶雲並無親子關係存在,已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確定,詎戰慶雲在常承宣99年9月26日死亡後,即以繼承人身分,將常承宣名下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附表2所示之股份、附表3所示之存款、復華投信基金1筆等財產移轉於己,且於100年11月22日將其中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贈與其女王順鳳、孫女丁雨薇【原告就此已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起訴】,嗣戰慶雲於101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經新北地院選任被告為戰慶雲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146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陳稱:對原告為常承宣之繼承人不爭執,對於附表1、附表2、附表3無意見,關於戰慶雲遺產管理乙事,目前新北地院家事法庭仍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基於債權平等原則,被告在尚未得知遺產有無其他債權人之前,不宜與原告成立調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原告為常承宣之兄姐,渠等父親常兆富、母親方張智敏分別於47年1月25日、89年3月9日死亡,常承宣生前未結婚、亦未育有子女,原告為常承宣之繼承人,常承宣與戰慶雲並無親子關係存在,已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確定,戰慶雲在常承宣99年9月26日死亡後,以繼承人身分將常承宣名下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附表2所示之股份、附表3所示之存款、復華投信基金1筆等財產移轉於己,戰慶雲於101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新北地院選任被告為戰慶雲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1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10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新北地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13號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新北地院函為證(見卷第11至37、40至45、120至13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戰慶雲與常承宣並無親子關係存在,戰慶雲在常承宣死亡後將常承宣名下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附表2所示之股份、附表3所示之存款、復華投信基金1筆等財產移轉於己,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常承宣之繼承人即原告受有損害,構成不當得利。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①被告應將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②被告應在管理被繼承人戰慶雲之遺產範圍內返還原告60萬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股份,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既已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原告依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請求有無理由,即無探究之必要,併為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2.臺中市○區○○○段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2:
┌──┬───────────────┬─────┐
│編號│股票名稱                      │股數      │
├──┼───────────────┼─────┤
│1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27股     │
├──┼───────────────┼─────┤
│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807股   │
├──┼───────────────┼─────┤
│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65股     │
├──┼───────────────┼─────┤
│4   │勤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67股     │
├──┼───────────────┼─────┤
│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4,688股   │
├──┼───────────────┼─────┤
│6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2,170股   │
├──┼───────────────┼─────┤
│7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179股   │
├──┼───────────────┼─────┤
│8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65股     │
├──┼───────────────┼─────┤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1,045股  │
├──┼───────────────┼─────┤
│1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102股   │
├──┼───────────────┼─────┤
│1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38股     │
├──┼───────────────┼─────┤
│1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95股     │
├──┼───────────────┼─────┤
│13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342股   │
├──┼───────────────┼─────┤
│14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82股     │
├──┼───────────────┼─────┤
│15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638股     │
├──┼───────────────┼─────┤
│16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012股   │
├──┼───────────────┼─────┤
│17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87股     │
├──┼───────────────┼─────┤
│18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470股   │
├──┼───────────────┼─────┤
│19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32股     │
├──┼───────────────┼─────┤
│20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25股   │
├──┼───────────────┼─────┤
│21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6,004股  │
├──┼───────────────┼─────┤
│22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840股  │
├──┼───────────────┼─────┤
│23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78股   │
├──┼───────────────┼─────┤
│24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323股     │
├──┼───────────────┼─────┤
│25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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