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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鈴唐玥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74號

原告
韓婕珊
訴訟代理人
秦竹青
被告
台大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雪芳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被告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 . .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承辦本件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倫股法官陳威帆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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