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74號
- 原告
- 韓婕珊
- 訴訟代理人
- 秦竹青
- 被告
- 台大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雪芳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婷律師
- 被告
-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安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子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 . .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承辦本件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倫股法官陳威帆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