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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0號

原告
盧龍一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被告
誠真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國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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