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13號
- 原告
-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川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劉碧瑋即元大科技館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成
謝憲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13號
謝憲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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