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上 訴 人 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訴字第3962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