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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

上訴人
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洲
被上訴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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