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上 訴 人 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洲 被 上訴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