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錦程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9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