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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0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04號

原告
林彩雪
被告
義新股份有限公司

      施耀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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