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04號
- 原告
- 林彩雪
- 被告
- 義新股份有限公司
施耀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