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1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琇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得國際有限公司、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因104年訴字第411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