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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1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1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得國際有限公司、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因104年訴字第411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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