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中菱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英
- 訴訟代理人
- 周國全
- 訴訟代理人
- 林晏瑜
- 被告
-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徐昌祥
吳心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