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中菱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訴訟代理人 周國全 林晏瑜 被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徐昌祥 吳心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