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33號
- 反訴原告
-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盛晃
- 反訴被告
- 張雅淇
- 訴訟代理人
- 張皓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