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61號
- 原告
-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新興
- 被告
- 佳鑫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黃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