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3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洪筠柔(即洪子珺)
- 原告
- 葉靜純(即葉姿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柏臣、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仲、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彭慶因104年訴字第43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