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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3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洪筠柔(即洪子珺)
原告
葉靜純(即葉姿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柏臣、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仲、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彭慶因104年訴字第43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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