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熊志強
- 原告洪筠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3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筠柔(即洪子珺) 葉靜純(即葉姿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柏臣、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仲、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彭慶因104年訴字第4338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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