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40號原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