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8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周麗寬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火
- 被告
- 益利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四行關於「約定借款日期自104年8月4日起至105年8月20日止」記載,應更正為「約定借款日期自104年8月20日起至105年8月20日止」;第十二行關於「自104年8月4日起至105年8月20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04年8月20日起至105年8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