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9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周麗寬
- 被告
- 黛爾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方黛爾
- 被告
- 陳慶財
- 被告
-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瓊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乙、第五行「自 103年10月1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3年11月10日起」。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乙、第十九至二十行「按月平均攤還」之記載,應更正為「到期一次清償」。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乙、第二十六行「自104年7月2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4年8月27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