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440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汪郁棨